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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17日傍晚通過3個反同公投初步審查,引發支持同婚人士及團體不滿。中選會1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指3項反同公投中前2項「是否同意民法應限定一男一女」「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等案經補正後,經委員會議審核認定合於規定,已無抵觸大法官釋字748號意旨。

中選會17日公告,針對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等人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3案,經委員會議審核認定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表示,第1、2案曾在3月9日舉辦聽證,因第1案原有的「是否同意民法應限定一男一女」公投主文及理由,有抵觸釋字748「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意旨之虞,因此函請提案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指出,經補正後,提案人明白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因此委員會認為已無抵觸釋字748號意旨。中選會表示,若是未來此案經連署成案,交付公民投票,無論投票結果如何,相同性別的二人仍可以行使大法官釋字748解釋中的婚姻自由。

至於第2案「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中選會認為理由書中明白肯認「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對補正後提案做整體合憲解釋,即使未來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此外,針對「是否同意不得對國中小學生施行同志教育」一案,中選會說,由於本案在3月14日舉辦聽證時,對於本案是否牴觸平等權、其他基本權或比例原則,正反意見兼有,尚無一致性意見,委員會因此依公投提案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在有疑問時做出對有利於公投提案人的認定。

中選會表示,若此案公投通過,同性兒童或其父母認為構成以性傾向為基礎的歧視,仍可依釋字748解釋意旨尋求司法救濟或聲請大法官解釋。(徐永明籲加快處理婚姻平權法案)




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8F%8D%E5%90%8C%E5%A9%9A%E5%85%AC%E6%8A%95%E7%B6%93%E8%A3%9C%E6%AD%A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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